目錄
單邊代理合乎市場需求
理事會工作回顧(2009-2011)
香港專業地產顧問商會對強積金供款下限提高的意見
向土地註冊處的查詢及處方的回覆
新增印花稅措施存漏洞 中小型行提優化建議
炒樓稅禍及用家 代理商會籲修訂
商會為「額外印花稅」發預警 促立法會優化措施免「殺錯良民」
「代理業界爭取權利」大遊行 400代理參與爭取政治尊重
同業們!站出來遊行!爭取權益吧!
地產代理業的控訴
菲島挾持人質與香港樓市困局
劉健儀議員給林瑞麟局長的信(為業界爭取納入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
林瑞麟局長給劉健儀議員的回信(回覆為業界爭取納入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
劉健儀議員給林瑞麟局長(為業界爭取納入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
地產代理監管局對持續進修的回應
地產代理業界對持續進修的意見
給立法會議員的信
臨時最低工資委員會誠邀意見
地產代理業的聲明
活化居屋解決上車困難
活化居屋建議書
我們對財政預算案的評價
房屋政策建議書
《2012政改意見書》
地監局會晤業界商發展方向
香港專業地產顧問商會會長汪敦敬先生致詞
汪敦敬先生以會長的身份在UonLIVE 發表實用面積運動
商會推動「實用面積運動」旗下會員聯同YAHOO地產共120個網站全面呼應
劉健儀議員給林瑞麟局長的建議信件
給立法會議員的信
最低工資以時薪計算反害草根
減費有望
「實時成交情報」機制
十大分行隆重開幕簽署「不裁員承諾」招聘500人全速發展
實時成交情報 暨 十大分行聯合開幕記者會
五大地產代理商會(房地產資訊意見書)
特首應重建物業資訊查冊系統
對土地註冊處「網上查冊服務」的投訴
歡迎第三勢力按揭仲介公司誕生
《居屋買賣需知》
地產代理監管局推行的「牌 費 寬 免 計 劃」
為正確的居屋轉讓方式以正視聽
狠批差餉物業估價署
對修訂《土地業權條例》的意見書
09年地產代理業的改善經濟方案(序)(草擬)
「群英會」英雄帖(已滿額)
回應劉祥發先生「代理誠信委員會應成立」一文
邀英雄!聚群龍!
『縱橫聯盟』的大協作概念及規則(草擬)
代理業-市場證人
狠批銀行業
地產代理業六商會與十銀行高層會面 商會狠批銀行按揭銷售手法及過份收緊
詳解『縱橫聯盟』大協作(在前線分行全力推行越區轉介及傳統傳媒新的廣告空間)
詳解『縱橫聯盟』大協作(將會員的網頁全部作大結合)
詳解『縱橫聯盟』大協作(如何保持『中央資料庫』公信力)
詳解『縱橫聯盟』大協作(建立及重新詮釋中央資料庫)
詳解『縱橫聯盟』大協作(序言)
地產代理『縱橫聯盟』記者會新聞稿
業界救市六招的進度
寬免牌費如何退款
地產代理業界聯席會議新聞稿(地產代理業就寬免牌費半年的回應)
地產代理業界提出救市六招
卡啦OK背後的偉大意義
代理業「救市方案」記者會
論減牌費
鳴謝
「海嘯契機論壇」全場爆滿
「地產代理百載難逢的海嘯契機」論壇
徇眾要求的「海嘯契機」論壇
「星島社論」講得好!
冰河時期如何渡過
大選後記
小商人應支持自由黨
李卓人是好議員
地產代理業的聲明
請投周梁淑怡一票
老闆們!9月7日給員工抽空去投票!
與施永青對陣(完結篇)
與施永青對陣(三)
與施永青對陣(二)
與施永青對陣(一)
《競爭法詳細建議 ─ 公眾諮詢文件》意見書
莫以整體業界的血來洗滌一小撮人的罪孽!
五大商會就「行業的陋習」的言論作出聯合回應
對香港競爭政策未來路向的意見書
團結業界選票!6月30日前更新選民資料!
有關賑災的跟進
業界聯手來賑災
地產代理業的聲明
給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信(實用面積早已有統一計算方法)
地產代理界「上善若水」
同業們站起來!登記做選民!
給土地註冊處處長的信
『僱員再培訓局的未來發展路向』意見書
我們支持最低工資運動
談修改地產代理條例(1)
香港房屋政策建議(序)
十週年酒會汪敦敬會長講詞
香港物業查冊系統日益落後
孤身走我路
驕傲的危機

汪敦敬,MH
祥益地產總裁
美國林肯大學榮譽管理博士
加拿大特竟瑊z學院院士
僱員再培訓局委員(2012-2018)
僱員再培訓局「地產代理業 行業諮詢網絡」召集人(2013年4月-2024年3月31日)
地產代理監管局委員(2014-2020)
地產代理監管局執業及考試委員會委員(2010-2020)
地產代理監管局專業發展委員會委員(2014-2020)
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委員會委員(2013-2020)
香港專業地產顧問商會榮譽會長及秘書長(2013-2021)
職業訓練局房地產服務業訓練委員會委員(1/4/2021-31/3/2025)
屯門區公民教育委員會名譽會長(2011-2021)
社會福利署之屯門區福利協調機制委員(2011-2024)
屯門區少年警訊名譽會長會 副主席(2014-2024)
屯門健康城市協會主席
青山寺慈善信託理事會理事(2023-2023)
僱員再培訓局「地產代理業 技術顧問」1/10/2023-31/3/2025
其他公職

  
過去多年,本商會曾兩次召開記者會為正確的居屋轉讓方式以正視聽!

2009年4月10日,房屋署發出了 新聞稿 (居屋業主非法讓與物業被定罪),報導了多個屋苑偷步賣樓個案,有關業主除了要被罰款外,新聞稿內容亦提到「這兩宗個案,是房屋署首次因為居屋業主在未繳付補價的情況下簽訂物業買賣協議而提出的檢控個案。」因為此訊息出了,而新聞稿卻沒有描述詳細個案的經過,引起了公眾恐慌,甚至不少律師行也在事情未清楚前,不敢接未完成補地價的居屋自由市場生意,這亂局一定要合適處理,令成交秩序回復!

而事實上,現在的居屋自由市場(即成交樓價中包括補地價的轉讓),絕大多數也是在簽署臨約時還未完成甚至未申請補地價手續的,這豈非絕對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83章)即房屋條例的「未補地價前轉讓限制」的規定,這又不是,因為《房屋條例》中的附表,便為未辦好補地價轉讓前的成交需要而提供了彈性,只要合符規定及流程,一樣是完全合法的,本篇,我為大家作一次詳細的《房屋條例》剖析。

在此,我們先看看法例中的原文 (第283章第27A條)

「非法讓與等─凡:(a) 任何人看來是就土地設定按揭或 以其他方式將土地押記, 或將土地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讓與,或訂立一項關乎土地的協議,而不論該人是以貸款人或借款人身分或是以其他身分行事;及(b) 該項看來是如此作出的按揭、其他押記,或該項看來是如此作出的轉讓、其他讓與,或該項看來是如此作出的協議,根據第17B條是無效的,該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1年。」

我們可見,法例的原意希望未補地價的居屋業主在補地價後才賣出單位,但在自由市場中,這是高成本及不可行的,始終,居屋業主是草根階層,要付了大筆地價才賣樓,是強人所難,而承受的風險也不合理,最好的做法,當然是提高彈性令賣樓不用彊化!於是,《房屋條例》也加上了 「附表」 ,內容如下:

「由下述日期(以較早者為準)起計已過了5年─ (由1999年第63號法律公告修訂) (A)土地從委員會首次轉讓予任何購買人的日期;或(B) 土地首次轉讓予委員會提名的任何購買人的日期,但該項協議須有一項條件,即:署長所評估的補價,須於土地轉讓之前和在由協議訂立日期起計的28天內, 或在署長另外規定的期限內,向委員會繳付」

即是說,讓令未補地價的居屋業主在簽署臨約後有28日時間去補地價,如未辦好,便要有「在署長另外規定的期限內,向委員會繳付」,這個署長另外規定的期限,其實即是等於「補地價通知書」,代表房委會的測量師在看過樓後作出書面估價,在估價中包括了會提出另一個完成補地價後的限期!這樣便完全附合到法律規定,這不是走法律罅,這是原法律給我們的原意用法!

在以上的做法,各大商會兩次展開了記者會以正視聽,而地監局也就業界及市民的需要,兩次發出通告(1. 處於轉讓限制期第3至第5年內居屋/租置單位在公開市場轉讓的安排作解釋 及2. 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的補價新安排 )!我們也就最近發生的偷步個案作出多方面的調查及查詢,包括向律師樓及地產代理監管局請教,我們認為有關的偷步個案應沒有引用以上的正確流程,所以犯例。而有關判案也是經裁判署判決且沒有結案判詞(judgment),即是說,沒有成為新案例去影響原法例的詮釋,原有的指引及法例可以依舊執行!

其實,作為房屋署應有更高透明度及積極與外界互動溝通,要商會被迫為《房屋條例》作詮釋者,來滿足市民的需要,並不是最好的!

有關《房屋條例》轉讓的分析,本會在各傳媒包括報紙、雜誌、電視、電台及網上,也有大量推廣,更訂立了持續進修的專業課程「 專業居屋轉讓 」,作為居屋權威的詮釋及分析人,我們是當之無愧的!
  
我會訂立了持續進修的專業課程「專業居屋轉讓」,以教育正確的居屋經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