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敦敬,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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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月4日劉祥發先生在 property.hk 發表「代理誠信委員會應成立」一文,文中建議地產代理監管局可考慮成立誠信管理委員會。 這顯示到公眾對地產代理的誠信日益重視,而事實上代理業中有個別具影響力的公司及人士管理不善、甚至縱容一些不合理的運作方式,的確是令地產代理業蒙羞,令大部分從業員的事業及工作生活是發展在公眾歧視及偏見之下,也令公眾對地產代理從業員不能夠絕對放心去信任,影響深遠。 筆者是歡迎公眾關注地產代理業的誠信問題,對可敬的劉先生給本業的眷顧深表感謝,事實上,在社會孤立的地產代理業,是極需要社會人士的支援,由傳媒開出話題去關注,更容易受公眾重視的。 其實現有法例已經有足夠的權力去解決有關的問題,問題在於有否充分行使權力,或是否有足夠空間去行使權力而已。 地產代理條例第二十八條(SECTION 28),已經有了很強大的調查權力,令地監局可深入調查到被調查者的詳細資料,甚至可以向持牌人以外的機構或人士查詢,根據法例有關人士幾乎是一定要作答的。 常規條例(第15條),第15條「地產代理必須適當地管理其業務,以確保其僱員遵守《地產代理條例》的要求。若僱員從事不當行為或其行為是刻意迴避本身作為僱員須遵守的守則,已可能構成僱主及/或管理階層未能遵從第15條的表面證據。」 老闆或管理階層如果不可有效管理旗下的員工,可能是並不適合持牌的。 操守守則(3.7.2條),「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避免做出可能令地產代理業信譽及/或名譽受損的行為。」 以上種種,其實還有其他也是顯示到法例及操守守則,也有權力去就管理不完善的公司去追究高層的管理層,問題在客觀環境下,沒有盡情發揮有關條例的權力,才令這局面出現!我認為公眾要關注的應在這關鍵上! 但是,我絕不認為地監局是包庇,事實上,香港的政治局勢也令地監局要面對太多的既得利益者及勢力,發展商不受監管局管制,易受傳媒衝擊,容易受政治問責,無論在大的財團或小的消費者之下,可被投訴及被施壓的渠道也多!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而另一方面,在長期面對壟斷下,細行營商環境也十分艱苦,若執法嚴謹不單止要面對大行的憤怒,而且還要面對細行的恐慌,雖然大行許多時犯的大錯,細行根本無資格去犯(如發放假消息或賄賂發展商等),卻仍有很多細行是抗拒地監局雷厲風行去執法恐防會殃及池魚!這種恐懼成為大行的護身符,地監局執法許多時也要投鼠忌器,兼顧細行的感受,法例於是執行得和稀泥,流程表格行得未夠盡(很多消費者仍不願簽署委託表格),樓花銷售上發展商更加為所欲為,而代理業放縱的罪魁禍首逍遙法外,這的確是一個現實,也是一個悲劇! 金融海嘯災難的唯一好處,就是將美國五十年來的虛擬泡沫經濟引爆,令人類重新建立較實在的世界,虛擬經濟不單止衍生了泡沫式的繁榮,也衍生了泡沫式的管理,「毫不監管」的泡沫管理文化開始已回復到「不能不管」的現實世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