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敦敬,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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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收到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的來信,邀請本商會(香港專業地產顧問商會)對有關香港競爭政策未來路向給予意見,有關意見書內容如下: 多謝 貴局來函,邀請本會就《競爭法詳細建議 ─ 公眾諮詢文件》作意見書。 本會對《競爭法》持開放態度,只要不令中小企成交增加/費時/或反令熟悉法律的財團反過來掌握了優勢,本會是同意有關法例的! 事實上,地產代理業的確是有可能已存在著『反競爭行為』,尤其在一手樓盤的銷售中,市場佔有率已絕大多數(我們相信超過了九成),由兩大代理集團(中原集團包括利嘉閣、美聯集團包括香港置業)所瓜分! 加上了發展商出售樓花單位時,監管尤其是在物業資料的提供上也嚴重不足夠,遇上不公正的發展商時,是很容易透過規定其委託的兩大代理行的行為下(加上傳媒上的地產發展商加兩大代理行的新聞稿佔有率長期在九成左右),便容易形成了「橫向協議」及「縱向協議」的「行為規則」,從而令消費者的利益受損!(失去了合理的比較、選擇及市場情報),而一手樓花的競爭對手 ── 即二手樓的小業主,便因此可能面對不公平競爭了!(市場買家被規定只射去一手樓盤) 唯本會認為有關諮詢文件,仍不能釋懷了中小企的疑慮! 因為在強弱懸殊下,中小型地產代理的成長,只有在逆市發展及「集中一點」去發展,所謂「集中一點」是將所有力量放在細小的區域中,令競爭力在這細小區域可勝過強大的大行,這種經營方向的成功者,自然會在較小的區得到優勢,小公司在一條街或一個屋苑中有高的市場佔有率,中小型行在一個區域,中型的地產代理佔據一至兩個區域得到高MARKET SHARE,這是地產代理業唯一可對抗到壟斷型大行的僅有方法,也是本商會成員的經營模式,我們是反壟斷的成功者。這點,這看法,於2007年1月12日,本會獲消委會邀請出席公平競爭法中小企交流會,席中有幸與陳家強主席同席,經交流下,對公平競爭條例的草擬,了解及共識以下幾點: 1. 不公平競爭法只針對大財團,中型及小型企業並不是其監管對象 2. 法例是針對整體大市場,中小企在個別市道中有絕對優勢,不會被視為惡性壟斷 3. 縱使市場中有產品被個別財團搶到絕對優勢,要沒有代用品情形下才算是壟斷! 但我認為,今次的諮詢文件並未清楚界定,文件中似乎偏重以市場佔有率作釐定反競爭的對象,卻沒有清楚列明其廣泛性,有關的法例應針對全面市場及POPULAR PROJECT,對於經濟大財團嫌棄利潤微薄的 NICHE MARKET 之中小企業應豁免,否則,有關法例便扼殺了NICHE MARKET 的中小企及細公司「集中一點」的經營空間,低盈利的小角落便不會有小型企業開發了!這樣,支持公平競爭法可能便成為中小行削弱競爭力的遠因了!希望 貴局草擬法例可分野及界定以上的疑慮! 以上是本會認為的重點,是法例是否有利競爭的關鍵!多謝 貴局諮詢我們的意見,我們希望未來可繼續參與有關法例的意見! 香港專業地產顧問商會 會長 汪敦敬 2008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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