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差餉 |
差餉是香港沿用的名稱,按字義來說是因要支付“公差”(即警察)的餉金而徵收的稅項。早在1845年,即香港開埠後第4年就實行,已在近150年的歷史。最初的差餉,的確是用於警察、街燈、食水和消防之用。但隨時間轉移,差餉已變成香港一般稅收的內容,成為政府收益及作為市區範圍的市政局及新界的區域市政局提供公眾服務的經費來源。它是香港政府對租用(或使用)物業而徵收的一種間接稅。
差餉的繳納責任
差餉是由房屋居住者繳納的,但有個承擔問題,因為房屋有業主與租客兩種身份,香港法律上並無規定私人樓宇的差餉承擔者是那一方,一般都是由租客與業主自行手擬定。如果是業主負擔差餉,他在報物業時,可扣除差餉的款額。至於業主自住的樓宇,就很明顯,業主是當然承擔者。差餉是每季收取,而且是預繳的;假如繳納後樓宇空置,住宅樓宇的差餉 是不獲發還的,非住宅樓宇則可獲發還。在香港,豁免差餉的樓宇為數不多,非牟利的教育、福利及慈善機構的樓宇按當局規定準則使用時,則可獲豁免。
應課差餉租值 |
差餉的多少,是根據應課差餉租值乘以規定的百份比來徵收的。以2007-2008 財 政 年 度 而 言,這百份率為本年度5%,估 價 依 據 日 期 則 為 2006 年 10 月 1 日 。
評定“應課差餉租值”(rateable value)時,要了解應課差餉租值的含義,所有足以影響該物業租值(proopety rent)的因素都在考慮之列,如樓齡、面積、物業質量、坐落地點、交通及其他基礎設施,以至周圍環境(如海景)。估值時不一定按業主的實收租金為準,如那些受租務管制的樓宇,應課差餉租值往往高於受管制的租金額,有時多至百份之百或更多。業主自住或自用,是沒有租金的,政府也一樣照章評估,評估的標準是按上述影響租金的各個因素來考慮市值租金(prevailing market rent)是多少,即假設該房屋在評估時由空置而出租時,可能收取的租金數量。
全 面 重 估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為 了 更 準 確 地 反 映 物 業 的 最 新 租 值 , 本 署 每 年 都 會 在 全 面 重 估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時 , 覆 核 物 業 的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 2007-2008 年 度 全 面 重 估 的 估 價 依 據 日 期 是 2006 年 10 月 1 日 , 而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則 由 2007 年 4 月 1 日 起 生 效 。 全 面 重 估 完 成 後 ,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會 按 物 業 租 金 水 平 的 變 動 幅 度 而 作 出 調 整 與 變 更 。
須 評 估 的 物 業
一 般 來 說 , 全 港 的 所 有 房 產 物 業 均 須 根 據 《 差 餉 條 例 》 (第 116 章) 評 估 差 餉 。 2007-2008 年 度 的 估 價 冊 約 有 228 萬 項 估 價 , 單 位 總 數 約 為 291 萬 個 。
反 對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根 據 《 差 餉 條 例 》 , 差 餉 繳 納 人 如 對 物 業 的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感 到 不 滿 , 可 以 提 出 反 對 。
至 於 首 次 評 估 差 餉 的 新 落 成 物 業 , 本 署 會 用 「 臨 時 估 價 通 知 書 」 (表 格 R6), 將 估 價 通 知 差 餉 繳 納 人 。 如 對 臨 時 估 價 感 到 不 滿 , 繳 納 人 可 用 「 反 對 臨 時 估通 知 書 」 (表 格 R23A) (pdf)
對 於 其 他 已 評 估 差 餉 的 物 業 , 差 餉 繳 納 人 可 以 在 每 年 重 估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後 , 用 「 建 議 書 」 形 式 提 出 反 對 , 方 法 是 填 妥 表 格 R20A (pdf) ─「 修 改 估 價 冊 及 地 租 登 記 冊 建 議 書 」(pdf) 。 繳 納 人 如 同 時 須 要 繳 納 差 餉 和 地 租 , 而 用 以 計 算 差 餉 和 地 租 的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又 相 同 , 就 只 須 反 對 用 以 計 算 差 餉 的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 但 如 差 餉 與 地 租 的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並 不 相 同 , 就 必 須 分 別 提 出 反 對 。 建 議 書 必 須 在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生 效 年 度 的 4及 5月 份 內 送 達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署 長 。 本 署 署 長 無 權 接 納 在 上 述 期 間 以 外 遞 交 的 建 議 書 。
繳 款 時 間
差 餉 須 每 季 預 繳。 徵 款 通 知 書 通 常 在 季 初 發 出, 而 款 項 則 須 於 每 季 首 個 月 份 (即 1月、 4月、 7月 及 10月) 完 結 之 前 繳 交。
違反《差餉條例》的行為及處罰
如果任何物業單位的所有人或佔有人在下列情況下明知而作出虛偽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
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做虛假申報;
為了退還就差餉而繳交的款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
為了保留或取得物業單位或其部份的豁免,提供虛假的豁免繳交差餉的情況。
凡是犯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物業單位的所有人或佔有人,除因其犯罪行為被處以罰款外,還會被處以額外的罰款。額外罰款的
數額應是因其行為少徵收的差餉款額的三倍。凡與《差餉條例》
所訂罪行有關的申訴或告發,應在罪行發生當日後6年內作出。
有關轉名方面
新業主 應 向 上 手 業 主 取 得 新 居 的 差 餉 差 餉 單 , 然 後 填 妥 差 餉 單 背 後 的 「 更 改 姓 名 及 地 址 通 知 」 寄 回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地址: 香 港 銅 鑼 灣 軒 尼 詩 道 500 號 興 利 中 心 23 樓 查 詢 電 話 : 2881 10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