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地價 | |||
如 果 賣 方 沒 有 錢 補 地 價 , 只 在 合 約 寫 明 會 待 買 方 給 餘 額 後 補 回 , 是 否 可 以 ?? 本 人 問 過 未 補 地 價 是 不 會 按 出 的 , 請 問 有 什 麼 方 法 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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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5-29 13:34:11 | ||
  | 陳先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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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回應.) | 陳 先 生 你 好 !歡 迎 你 查 詢 ! 以 下 是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的 通 告 指 引 其 中 一 段 : http://www.eaa.org.hk/practice/ch_circulars_04-03.htm 當 單 位 未 獲 解 除 轉 讓 限 制 之 前 , 業 主 不 得 轉 讓 、 押 記 或 放 棄 該 單 位 之 管 有 權 , 包 括 不 得 簽 訂 意 圖 進 行 上 述 事 項 的 協 議 。 但 是 在 出 售 的 情 況 中 , 買 賣 雙 方 可 簽 訂 買 賣 合 約 ( 包 括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 惟 該 合 約 必 須 包 括 一 項 特 別 條 件 , 即 : 房 屋 署 署 長 所 評 估 的 補 價 , 須 於 土 地 轉 讓 之 前 和 在 由 協 議 訂 立 日 期 起 計 28 天 內 , 或 在 署 長 另 外 規 定 的 期 限 內 , 向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繳 付 。 只 要 你 在 臨 時 合 約 有 訂 明 以 上 條 件 銀 行 便 會 承 做 按 揭 , 而 是 否 可 以 在 合 約 內 訂 明 用 買 方 的 餘 款 補 地 價 , 則 要 視 乎 買 家 選 用 銀 行 及 律 師 上 安 排 的 配 合 ! | ||
by 謝澤銘 | |||
2009-05-30 00:3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