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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又有報導提及公共空間,還記得當初第一次接觸到「公共空間」(Public Space)此四個字是從銅鑼灣時代廣場外之露天範圍被發展商出租作商業用途而被投訴,風波漫燃至整個物管界。亦因為此一個案,本人曾經花上三日三夜去翻查所有屬於本人管理之物業有否類似之公共空間及有沒有被誤用。
「公共空間」是指屬於公眾的地方,公眾及任何人都可以進入、逗留和使用這些空間。而具爭議的往往是在私人物業內的公共空間或是公眾通道。大家應該留意到有部份私人屋苑需留部份地方作公眾(非屋苑住戶)逗留或通過,連接附近大廈之天橋或私人屋苑內之公共公園就是其中一些常見的例子,地方給公眾用,但維修及管理費用則需由屋苑支付。用者自付當然沒有問題,但對這種你請客,我付鈔的安排又是否很不公平呢?這點可以給我們好好思考。
其實,香港基於歷史原因,個別人仕並無土地的永久擁有權,政府拍賣的是有時效的租約而不是土地本身,「私人發展公共空間」則是土地租約中一項限制部分土地使用權的規定,當土地發展時,政府會將原來土地用途作考慮並附加於土地契約之上,這些規定除作為土地發展的限制,亦會附帶於大廈公契之上而變成業主們在管理費上的付擔。
雖然這些開支只是佔管理費總支出的一小部份,但作為各下聰明醒目的業主們,對這部份的小知識實在可作參考,亦可以留意一?大家所住的屋苑有沒有類似的「公共空間」。
「公共空間」是指屬於公眾的地方,公眾及任何人都可以進入、逗留和使用這些空間。而具爭議的往往是在私人物業內的公共空間或是公眾通道。大家應該留意到有部份私人屋苑需留部份地方作公眾(非屋苑住戶)逗留或通過,連接附近大廈之天橋或私人屋苑內之公共公園就是其中一些常見的例子,地方給公眾用,但維修及管理費用則需由屋苑支付。用者自付當然沒有問題,但對這種你請客,我付鈔的安排又是否很不公平呢?這點可以給我們好好思考。
其實,香港基於歷史原因,個別人仕並無土地的永久擁有權,政府拍賣的是有時效的租約而不是土地本身,「私人發展公共空間」則是土地租約中一項限制部分土地使用權的規定,當土地發展時,政府會將原來土地用途作考慮並附加於土地契約之上,這些規定除作為土地發展的限制,亦會附帶於大廈公契之上而變成業主們在管理費上的付擔。
雖然這些開支只是佔管理費總支出的一小部份,但作為各下聰明醒目的業主們,對這部份的小知識實在可作參考,亦可以留意一?大家所住的屋苑有沒有類似的「公共空間」。